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校人字 〔2021〕 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制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人事处/高级人才办是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人事处/高级人才办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流动站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博士后引进计划。
第四条 学院(流动站)是博士后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流动站建设,制定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等。设站学院应明确1名学院领导作为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博士后工作;成立学院专家委员会,负责博士后招收面试、出站考核等工作;明确专门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组织各类基金和项目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制订博士后研究计划,指导研究工作的进展,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工作期满时,对其思想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实行分类聘用。设置长空博士后、科研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四类岗位。按招收类型分为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
长空博士后:主要面向国内外知名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招收,从事专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承担适当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和实验指导等,可在校内外科研教学活动中使用助理教授头衔。
科研博士后:依托博士后合作导师,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需求招收,从事专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外籍博士后:依托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团队,招收优秀外籍博士毕业生。
企业博士后:依托学校与政府、企业联合建立的合作平台,企业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专门从事企业项目研究。
第八条 全职博士后的人事关系需转入学校,在职博士后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我校在科研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中设置部分在职博士后岗位。
第九条 长空博士后按照师资引聘程序进行遴选;科研博士后按照导师初选、专家考核、学院审核、身心健康检查和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遴选。身心健康检查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学院通知博士后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
第十条 外籍博士后招收进站程序与科研博士后相同,具体来华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企业博士后按照企业初选并组织专家考核、学院和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遴选。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品学兼优,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博士后所需研究工作。
3.获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在3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与培养
第十三条 新进站长空博士后、全职科研博士后按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在站期间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博士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进站并完成报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博士后岗位。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实行合同管理,进站时须签订聘用合同,在站期间的工作目标及任务等由设站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博士后聘期为2-3年,其中长空博士后聘期为3年;其他类型博士后聘期为2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延长1年。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获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横向课题(经费超过200万元)资助的,经个人申请和学院审批同意后,可延期至项目结束。
第十七条 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到国(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学术访问或短期学术交流。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博士后出站时,流动站要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且成果显著,可以提前出站。出站前应由专家委员会对其思想表现、学术水平、业绩和能力、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六章 博士后考核与晋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流动站)加强对博士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的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出站考核。学院(流动站)对在站工作半年以上的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学院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期满的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并存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流动站应将师德师风作为博士后各类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满2年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于特别优秀的科研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满1年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长空博士后按照专任教师参评;科研博士后和专职科研人员基层单位和学科组两级指标单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准聘长聘教师岗位优先从期满出站的长空博士后、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博士后中选拔;学校专职科研岗位优先从博士后中选拔。
第二十六条 长空博士后通过准聘长聘教师岗位晋升评估的,聘期和出站考核结果为优秀。未通过晋升评估的,由各学院或流动站对照聘期工作任务进行聘期和出站考核。
第二十七条 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的博士后,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按长空博士后聘用。
第七章 博士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长空博士后、全职科研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年薪。学院(合作导师)可在此基础上进行配套。企业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博士后工作站承担。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长空博士后提供住房补贴6万元/年,最多发放一个聘期,按月发放。未完成聘期者,须退还本聘期的住房补贴;提供相应的工作启动基金,理工科6万元/人、人文社科4万元/人。
第三十条 全职科研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延期期间的待遇一般由学院(合作导师)承担。学院(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申请延期时将经费划入博士后专项经费账号。特别优秀的全职科研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可在出站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考核、学校审核同意后,其延期期间待遇由学校承担,标准为20万/年,学校最多承担1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长空博士后、全职科研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外籍博士后购买商业意外险,标准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出站前结清在站期间所获各类科研资助经费,出站后,其所余各类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回。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特别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科研资助项目。博士后出站后,博士后基金经费一律核销。博士后基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博士后出站时移交流动站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不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租住博士后公寓,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教工公寓管理办法》(校资字〔2018〕11号)执行。全职博士后参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节日慰问、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06〕21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16〕16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17〕15号)、《关于提高“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待遇标准的通知》(校人字〔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