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06-09-12来源:南航博士后点击:12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学科交叉和人才流动、推动科技创新、发现优秀青年学术骨干、提高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及江苏省人事厅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二条  凡在国内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为促进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现象,我校各流动站不招收本站各学科毕业的博士生,也不招收本校在职的青年教师(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招收博士后可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从2006年5月起,我校所有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要在其全年引留博士计划中,至少安排三分之一(应逐年提高比例)的人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包括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须与我校合作招收)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考核后再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章  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可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与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合署办公)联系,咨询政策,了解流动站情况,提出申请意向。在博士论文答辩通过之后,可向我校提出正式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后申请表》;
    2. 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
    4.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作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应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第六条  国外留学博士申请作博士后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书》;
    2. 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七条  设站院、系根据坚持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五至七人的专家组(以博士导师和教授为主并有院、系领导参加)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经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上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与合作导师的研究项目,也可结合学科条件、需要和本人兴趣自选课题。
    第九条  为保证博士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进站时应与所在学院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条  设站学科应指定一名教授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工作进展,定期考核,并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思想表现等提出评价意见。设站学科(专业)要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使用仪器设备和配备必要的助手等)。
    第十一条  博士后应定期向设站院、系作学术报告,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校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如工作需要,可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适当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实现教学、科研的相互促进。承担教学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分配工作或转到下一个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且成果显著,可以提出申请提前出站,出站前应由所在院、系组织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绩和能力、科研成果及思想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离站。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在站期间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可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生活待遇等经费均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课题经费负担。
    第十六条  博士后因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又没有明显改观者,经院、系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将终止其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
 
第六章  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基金,该基金由国家计划内指标拨款、学校行政拨款和各类自筹经费组成,主要用于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经费和工资、生活福利等费用。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我校职工的各种待遇,计算工龄,并办理工作证、图书证和医疗证等证件。
    第二十条 博士后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博士后科研基金及其它相关的科研资助,所获得的各项基金均按照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博士后每年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各项科研经费支出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的住房标准为每套二居室或一室一厅,并配备电话、空调、热水器及必要的家具,每月按学校或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房租、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博士后专用住房正常周转使用,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七章  落户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凭江苏省人事厅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或迁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我校将在有空岗的情况下,以借调方式安排工作,并按照我校同类人员等级发放工资、岗位津贴和有关的生活福利;如学校无法安排工作,则每月发给生活补贴,由其自行联系工作;博士后配偶若非国家正式职工,则学校不予安排工作,每月只发给其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上学或入托由我校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八章  离站、技术职务评定及工作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分别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鉴定表》、《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分配登记表》,并提交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所在院、系组织专家组对其现实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写出鉴定意见,并提出能否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博士后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要求流动到下一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按照第一站的申请办法,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其它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第三十一条  凡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1.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在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落实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协助设站单位搞好流动站的建设及博士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办理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请等。必要时受主管校长委托与校内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2.设站学院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博士后工作,指定专人做好博士后科研管理、政治学习、生活服务等日常工作,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等。
3.科技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研进度、成果鉴定等事项的管理。
4.后勤集团协助做好博士后公寓的管理、维修以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等。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做好博士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6.保卫处负责博士后集体户口的落户等工作。
7.校工会协助解决博士后未成年子女的入学问题。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  未尽事宜由校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2:
 
 
博士后制度的有关概念
 
一、博士后制度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置一些特殊岗位,挑选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进入该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统称设站单位。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的学位称号,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往往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他们在博士后研究期间要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各种待遇。
    4.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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